慈禧愿意启动新政,是受了载泽谬论的误导载泽告诉慈禧,可以借助“立宪”把权力从地方督抚手里夺回来“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这是清末皇族少壮派代表人物载泽的一句“名言”,近年来引用率颇高。清末新政的核心是“立宪”,载泽又是新政核心决策层里的人物;引用者们大抵是希望借这一名言,来说明晚清最后十年的改革,其实很有诚意。WwW.lSqn.Cn 但引用者们忽略或者故意无视了载泽这句话的背景。1905年,慈禧派了载泽、端方、戴鸿慈等五人出洋考察各国;1906年,载泽考察归来,向慈禧进了一道《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这句“名言”,就出自该密折。引用者往往只顾着拿这句“名言”来证明清末新政的诚意,却忘了去领会载泽为什么会得出“宪法唯独最不利于官”这样一个结论。个中逻辑,其实载泽在密折里说得非常明白。 载泽说,现在“在外各督抚,在内诸大臣”当中,有不少人以立宪会损害君主大权为由,不遗余力阻挠立宪;殊不知,君主立宪[注: 或称“虚君共和”,是一种国家的体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政体。]的核心是“尊崇国体,巩固君权,并无损之可言”。这些督抚大臣们之所以频频阻扰,是因为他们很清楚,立宪后,“其权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优”,朝廷决不能上他们的当。载泽还以日本宪法为例,列举了17条立宪后将由君主完全掌控的统治大权,进而得出结论:立宪后,“国之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生杀予夺,以及操纵议会,君主皆有权以统治之”,君权不减反增,如此,可使“皇位永固”,“君位万世不改”。换言之,在载泽看来,立宪可以帮助君主从地方督抚手里把更多的权力夺回来。 但载泽对“立宪”的理解完全是错的这个逻辑显然是错的。无论是证之学理,还是验之史实,“立宪”的核心,一定都是“限制君权保障民权”八个字;至于“官权”是否会受到损害,则是不一定的事情。载泽拿日本举例,也是大错特错。明治维新[注: 在19世纪中期的亚洲,日本处于最后一个幕府——德川幕府时代。掌握大权的德川幕府所实行的苛政,不时激起众多以务农为业的百姓反抗。]前,天皇只是个摆设,清廷却是古老的皇权体制;就君主立宪的客观需求而言,天皇确实需要增强一些权力,清廷皇室的权力则严重过剩。载泽对立宪的理解,如此荒谬,其“名言”—— “宪法之行,利于国,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自然也说明不了清廷有多少改革诚意。 立宪不但不削弱君主的权力,反而强化君主的权力,这种特殊历史现象,只会出现在日本近代那般特殊的历史条件下。载泽以日本作为立宪可以“巩固君权”的有力证据,其见识之浅陋,可见一斑。但吊诡的是,恰恰是载泽这份浅陋乃至荒谬的密折,打动了慈禧。究其原因,一者,载泽身份特殊,不但是皇室成员,还是慈禧的侄女婿,其岳父桂祥,是慈禧的兄弟;桂祥的另一个女儿,则是光绪的皇后、后来的隆裕太后。二者,慈禧本来对立宪知之甚少,一直担心立宪会损害君权;自庚子年体验了一把督抚们不理会她的勤王诏书、自行筹划“东南互保”后,削弱地方督抚们的权力,又一直是她念兹在兹的一块心病。载泽密折里一番天花乱坠,不但极大地消解了慈禧的戒心,还让她看到了削弱督抚权力的某种希望。故而,载泽8月23日进呈密折,慈禧9月1日即宣布“预备立宪”,清末新政的实质性内容由此开启。载泽也一度被时誉称颂为立宪的“开幕元勋”。 载泽这种荒谬的认知,来自伊藤博文[注: 伊藤博文(1840——1909年),长洲藩人,生于日本天保十一年,幼名利助后改俊辅,又改博文,号春亩。生父为一农民,名林十藏。]载泽这种荒谬的认知,来自伊藤博文。1905年受命出洋,载泽的任务是“考察各国”,并不专为“考察立宪”。回国后,载泽之所以对立宪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与伊藤博文等人的影响关系甚大。先是伊藤博文告诉载泽,“贵国欲变法自强,必以立宪为先务”,而后,当载泽不断问及立宪对皇权的影响时,伊藤又一再肯定回答:“贵国如行立宪制度,大权必归君主”。载泽密折里所列举的17条立宪后将由君主完全掌控的统治大权,其实全都是从伊藤博文那里听来的。 载泽曾询问伊藤博文所言是否都已付诸实施,伊藤告诉他,自己所说的这些,都已“实行有效”,绝非一般“学问家”的空谈。伊藤没有欺骗载泽,他替日本设计的宪法,的确保证了军政管理大权牢牢掌控在天皇手里。但伊藤没有告诉载泽,中日两国改革的起点完全不同,而以他的眼光,不可能看不到这一点。 1906年,出洋“考察”的载泽(前排中)一行在英国伯明翰。02看清“立宪”的后,慈禧临终前表示相当后悔迫不及待用“立宪”向地方督抚夺权,结果惨遭失败受载泽密折的鼓舞,慈禧9月1日宣布“预备立宪”,9月2日就宣布要改革官制,打算用“立宪”的名义,从地方督抚们手里“合法”夺权了,史称“丙午官制改革”——载泽、端方在奏请改革官制的折子里说得很明白:“循此不变,则唐之藩镇,日本之藩阀,将复见于今日”。 官制改革的内容,分中央和地方两块。中央这一块,“略与日本现制相等”,换言之,就是继续保持君主高度集权的模式不变;地方这一块,“废现制之督抚,各省新设之督抚,其权限仅与日本府县知事相当,财政、军事权悉收回于中央政府”。具体的做法,是在地方按照“立宪”的理念,搞“三权分立”,新设地方审判庭、地方议事会、地方董事会,从督抚们手里分割行政权和司法权。“立宪”是一种“正确”,督抚们自然不能有异议,于是“人民程度不够”,就成了督抚们一致反对立即搞地方审判庭、议事会、董事会的主要理由。当然,也有一些督抚回奏得很直白,比如河南巡抚张人骏说:“州县不司裁判,则与民日疏;疆吏不管刑名,则政权不一”,明确反对中央把司法权从地方手里夺走。 1/3 123下一页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