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时期的小康局面

晋武帝在位的二十五年,是西晋皇朝相对安定时期。这期间,从太康元年(280)到十年(289),是西晋比较繁荣的时期,保持了一个小康的局面。

晋武帝在位的二十五年,是西晋皇朝相对安定时期。这期间,从太康元年(280)到十年(289),是西晋比较繁荣的时期,保持了一个小康的局面。平吴以前,晋就重视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据《晋书·食货志》载:“是时江南未平,朝廷励精干稼穑。”泰始二年(266),武帝诏:“今者省徭务本,并力垦殖,欲全农功益登,耕者益劝”。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导化有方,督劝开荒五千余顷。当时正遇上荒年,他郡皆闹饥荒,而汲郡独无匮乏。于是武帝特下诏书褒扬,赐谷千斛。十年,光禄勋夏侯请求修新渠、富寿、游陂三渠,凡溉田千五万顷。咸宁元年诏:“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西晋朝廷采取措施,从垦荒、兴修水利、增加农业劳动力和加强监督等方面来鼓励农业生产。
三国时期的屯田制,在变乱时可以受到欢迎,在社会相对稳定时就不能适应农民小私有的要求了。司马昭在魏陈留王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就“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三国志·魏志·陈留王纪》)。大约这次政令未能得到贯彻,晋武帝泰始二年(266)又“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废除屯田制,可能有多种原因,如避免官吏侵占等。但把在军法部勒下进行生产的屯田人变为郡县管理下的编户小农后,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会更高,更能增加生产,使政府能得到更多的收益,这应是主要原因。
西晋统一后,即于太康元年(280)颁布户调式,同时还颁布了占田法和课田法。占田、课田法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晋书·食货志》)。占田和课田的关系如何?“其外”两字如何解释?问题和争论都很多,详见本卷典志篇。这里只指出一点:占田、课田制下的农民,是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他们的粮食除缴纳田租外,都归他自己所有,因而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是高的。太康时期的小康局面虽只有十来年,但仍是人民可以相当安居的历史时期。《晋书·食货志》称:“是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成安其业而乐其事。”干宝《晋纪·总论》就这样描述:“牛马被野,余粮委亩,行旅草舍,外闾不闭,民相遇者如亲。其匮乏者,取资于道路。故于时有‘天下无穷人’之谚”这些虽是不无溢美之言,但也不能全是杜撰。
太康年间,人口增加很显著。史载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全国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十,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晋书·地理志》)。占田、课田法颁布后的第三年,即太康三年(公元282年),国家“户有三百七十七万”(《三国志·魏志·陈郡传》注引《晋太康三年地记》)。这当是国家户籍上人口数的增加,与人口的实际增加数当有距离。但总的说来,这时期的人口增加是令人注目的。
对世家地主的优遇汉末三国时是世家和豪族势力的扩张时期。曹魏后期,大约是在司马氏主政以后,朝廷正式肯定世家地主的特权,其中也包含了特权的新的形式。这实际上是特权的扩张。《晋书·王恂传》载:“魏氏给公卿以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租牛客户,是给自公卿以下的人,即世家地主。以匈奴胡人为田客的太原诸部,就不只限于世家,其中当也有地方上的豪族。
太康元年平吴之后,晋廷在公布户调式和民丁占田、课田的同时,还公布了官品占田和荫人以为佃户、衣食客的制度。法令规定: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第一品可以占五十顷。以下,每低一品,递减五顷。至第九品,得占田十顷。又各以品之高低,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也都有这种特权。特权扩大到士人子孙,这是秦汉时世家地主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儒宗这一等级的延伸。史家对魏晋以后的这类地主,称作世族,又称作“士族”,是有原因的。同时,也不可忘记,无论是称世族或士族,在其内部自有品级或等级的不同。史家所谓门阀,应指其中较高的品级或等级而言。官吏按品级还可荫庇衣食客和佃户。官至六品以上,得荫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得荫二人,九品一人。第一品、二品得荫庇佃户五十户,第三品十户,以下递减,到第九品一户(参看《晋书·食货志》)。
世族地主的占田数额是远远超过劳动人民的。即使第九品还可以占田十顷,超过劳动人民占田七十亩的十四倍以上。
曹魏给公卿以下的租牛客户,“数各有差”,但具体的规定,没有传下来。晋武帝太康元年关于依品高低荫人以为衣食客,佃客的规定,是我们所知道这方面的最早纪录。
曹魏时制定的九品官人之法,西晋时已完全成为世族地主独占高级官位的手段。这时世族地主的特权早已形成,九品中正制更加巩固了世家地主的特权。晋人刘毅在上疏武帝时指出:“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和“据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孙即当涂之昆弟也”(《晋书·刘毅传》)。
朝廷规定世族地主占田和荫庇人口,是对既成事实作合法化的承认。承认中自然也有限制的意思,如官品荫庇法中规定第一品第二品“佃客无过五十户”(《晋书·食货志》),就是限制。但事实上,限制是不起作用的。太康年间,即占田法颁布之后,李重上疏①反对限制奴婢数额时就指出:“诸侯之轨既减,而井田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偏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晋书·李重传》)这说明朝廷对品官占田虽有明文限制,但事实上,世族地主的特权是没有限制的。举例来说,如王戎,性好兴利,广收八方园田水碓,周遍天下(《晋书·玉戎传》)。石崇,水碓三十余区,仓头八百亲人,其他珍宝货贿田宅称是(《晋书·石崇传》)。
晋对世族地主的这些措施,无疑给他们在上和经济上更多的优遇,这有利于统治阶层在一定程度上的调和。但世族地主之无限制的特权,助长①据唐长孺先生说,见《西晋田制试释》,刊《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45—46页。了他们在生活上和上的腐化,也使太康年间的小康局面好景不长。
选自白寿彝《中国通史》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目责编:紫天爵

下载本文pdf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