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又译《威坦哲条约》,是1840年时英国王室与毛利人之间签署的一项协议。条约的签订,促使新西兰建立了英国法律体系。同时,也确认了毛利人其土地和文化的拥有权。该条约被公认为新西兰的建国文献,该条约目前仍为现行文件。
主要内容
1、毛利人各酋长让出其领土主权,凡岛上出生者,均受英国法律管辖。
2、保证新西兰各部落酋长的土地、森林、渔场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如出售土地,应优先出售给英国女王。
3、许诺毛利人可得到英国女王的保护,并可享有“英国国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特权”。
1840年5月21日,霍布森宣布新西兰成为英国的领地,并定奥克兰为首府。
签署背景
1642年的时候,荷兰航海家阿贝尔·扬松·塔斯曼没有上岸,也没有意愿要把新西兰变成荷兰的殖民地。在1769年英国船长詹姆斯·库克“发现”这块地的时候,毛利人已经居住将近一千年了。按照他们英国的原住民头衔的教条(Doctrine of aboriginal title)一个国家的本地人有权力可以运用拥有权。
从1800年后,许多澳洲,欧洲的捕鲸鱼,捕海狗的人,商人,传教士等人开始定期地来到新西兰海岸,利用这土地的资源。到了1838年,就已经有两千位欧洲人居住在新西兰了。这时候犯罪跟的比率也渐渐地增加,对各位白人跟毛利人都有很大威胁。同时,法国和美国因为经济贸易上的原因,也开始对新西兰有兴趣了。特别是法国想与英国争夺霸权,把新西兰变为其殖民地。
因为有失实施法律的现象和法国的威胁,1832-1839年间英国的新南威尔士殖民政府委派詹姆斯·巴斯比(James Busby)为驻扎官(resident),去新西兰保护英国在那里的经济利益。虽然他的权力有限(毛利人称他为Man of War without guns),巴斯比的成绩是把许多新西兰北岛的毛利族联合在一起然后成立了“新西兰联邦的联合部落族长”(Confederation of the United Tribes of New Zealand),这时因为毛利人怕法国的侵略,巴斯比就替他们写了一个,要求受英国女王的王室保护。英国必需要在新西兰实施主权这件事才得以实现。
在1839年时,英国殖民地办公室委命威廉·霍布森船长(William Hobson)当任女王陛下的新西兰领事。霍布森被命令指示去“处理新西兰的原住民让他们让出陛下在全部或部分岛群的权利”。所以在1840年1月的时候,霍布森就搭船从悉尼到新西兰,他就请巴斯比写出一个协定的草稿,而且也请他作他们的谈判。巴斯比就详尽的创立这条约的英文版。但很显明的是霍布森和他的随行员都缺乏先前的条约谈判经验。
经过很小的修改后,霍布森在二月四号就把条约抄本交给一位传教士,亨利·威廉牧师(Henry Williams)去翻译成毛利语的版本。这个翻译工作非常困难,因为有很多英文字都没有相等的毛利意思。
条约拟定出来并经翻译之后,又经过了一整天的辩论,才于1840年2月6日在岛屿湾(Bay of Islands)的怀唐伊镇正式签订。当日,北岛的45位酋长签署了这份条约。在随后的8个月之内,新西兰南北两岛先后有512位酋长在该条约上签字,其中39名酋长签署了英文版。
签署条约的地方和建筑物至今仍保存完好。“怀唐伊历史保护区”现已经成为一个旅游胜地,那里有一座大型的毛利会堂、一座殖民时期的教堂、一根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旗杆和一艘长长的毛利战船(waka taua)。
解释问题
大英帝国与其殖民地当年签署的大多数条约和协议多已被人们遗忘。但《怀唐伊条约》至今仍在新西兰法律和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人都认为它是新西兰的建国文献。尽管如此,自签署之日起,对该条约的解释却一直存在着许多问题。
该条约的英文版本和毛利文版本都包括3个条款。但由于该条约的制订人员和翻译人员缺乏法律经验,因此,条约的毛利文版本和英文版本在解释上存在着重大出入。
第1条论述的是统治权(Sovereignty)。英文版本说毛利人同意交出自己的主权或统治权(kawanatanga),交给英国王室。虽然英文版本中注明将权力完全移交给英国王室,但毛利文版本中却暗示毛利人与王室分享权力。
第2条涉及的是酋长地位(tino rangatiratanga)问题。毛利文版中许诺给毛利人更多的权力,允许他们拥有现有的宝藏(taonga)。英文版本是说允许毛利人掌控自己的土地、森林、渔场和其他物产。但在毛利文版本中,使用taonga这个词则暗示着对语言和文化等内容的拥有权和保护权。
第3条许诺毛利人享有大英帝国臣民相同的权利,同时,其传统和风俗权利也应得到保护。
影响
条约签署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在大量移民对土地需求的压力下以及英国当局坚持其权威,致使条约的影响力减弱。一些毛利人部落拒绝出售土地,或者在他们的部落土地上拒绝接受英国法律,因此触发了1860年间的新西兰战争,造成大量土地充公及不公正的事件。至1890年间,只有不到六分之一的新西兰土地仍掌握在毛利人手中,四分之一的土地以非常不利于毛利所有者的条件租借给了欧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