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职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永不叙用最为严厉,基本上宣判了官员的仕途死刑。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官员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对被问责的清代官员来讲,只要没死,就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据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牛创平统计,在清代268年当中,涉及一、二品官员(大约也就是今日部级以上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绞监候也即死缓的47人,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因经济问题获刑事处分之外,还有大量官员因各种问题(主要是经济问题)而受到行政处分。清代的行政处分,大约可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罚俸,即对责任官员扣发俸饷(应得正俸),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曾国藩这样的封疆大吏,都曾因自己推举的武状元在年度测试时臂力没过关而承担连带责任,被罚俸六个月,以致曾国藩无力给家人汇款,多次在信中叫苦。降级则分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两种。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凡降调而级不足以及无级可降,则议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永不叙用最为严厉,基本上宣判了官员的仕途死刑。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官员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传统中国的制度,常常是太极的形状,有阴有阳。问责制度若是阳,则开复制度可视作阴。“开复”是清代政制的专门术语,简单说即是官员复出。更准确地说,则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
受到行政处分的官员,常以各种手段谋求开复。如果不获开复,官员就没有升迁机会。学者闫文博发现,开复可使官员重新获得“升转迁”的权利,而未获开复的官员则没有这种资格。乾隆二年(1737年),原任四川巡抚的杨馝疏请以中江县知县铁景曾升补眉州知州,但吏部审查发现,铁景曾在任内被降职二级,尚未开复,因此不准其提升。
某种意义上,受罚官员获得开复,即是迎来其生命的第二春。既然如此,受罚官员自会千方百计去谋求开复。有趣的是,他们甚至会采用向皇帝老儿行贿的方式。学者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夺俸的性质不一样。交罚款赎罪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夺俸是公开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