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朝的体制为世族,制度由汉代的三公九卿制演变为晋朝的三省制,是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基础。司马氏原本是曹魏世族,在高平陵之变后掌握了魏国大权;司马炎建立晋朝后,统一了中国,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虽然创造了太康盛世短暂和平繁荣,但并未彻底解决浮华奢侈社会问题及贪污风气。由于实行“偃武修文”的国家政策以及诸王、外戚相互争权,导致八王之乱,使得西晋元气大伤。
中央制度
晉朝的中央政府体制以世族为主导。这种体系源自汉魏时期,由地方豪强、经学家族或累代官员组成。220年,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作为选拔人才的手段,以取代战乱之后崩溃的察举制度。在那时担任审查的人士通常是二品官,但二品官几乎都是世族成员,因此世族获得选拔人才权力。然而,此种选拔往往重视家谱而忽略才能,最终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贵胄”的局面。此外,九品中正制不仅维护门阀阶级统治,也成为其工具之一。在东晋时代,随着南迁皇室和江南地区开发,加上吴姓及其他非北方出身家庭逐渐崭露头角。
行政架构
行政管理方面,决策机关与行政机构也逐步分离。尚书省、中书省及门下省依次独立出来,从汉代的三公九卿系统转向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结构。在西晉時期,這些機構繼承自曹魏,並且有著名的地位,如尚書令權力在宰相之上,而門下監則有著重權力的地位。此外門下的職能至東晉時才開始擴展,其職責包括協助處理奏章事務,以及對抗可能過於強大的中書監力量。
法律体系
律法方面,由于《魏律》內容繁多早在司馬昭執政時,即命贾充、羊祜等人根據《漢律》與《魏律》進行修訂並编纂新法律。这项工作在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全国范围内,这就是所谓《晉律》,亦称《泰始律》因为是在泰始年间颁布。这是整个魏晉南北朝各个朝代唯一被广泛应用的一套全面的法律典籍。而张斐和杜预分别对这套法律进行了注释,他们各自写成了《張杜註解》(张着)和《杜注》(杜着),这些注释经过武帝批准,与原来的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因而又被称作“张杜律”。这种结合注释辅助理解法律条文的手法,对后来的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唐代即有类似的文献如《永徽律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