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8月12日,《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字,、、廖承志出席,黄华和日本外务大臣圆田直分别代表本国在条约上签字。条约简称《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或“中日友好条约”。
这是继1972年9月中日联合声明发表、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公报以来两国关系史上又一新的里程碑。
《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背景过程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在、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在此背景下,两国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1975年1月,中日两国进行了预备性谈判,并达成两点共识。但是,由于双方在某些特定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谈判一度搁浅。
随着国际局势和中日两国国内形势的变化,缔约谈判出现转机。1978年7月,中断了两年多的中日缔约谈判在北京重新举行,经历多轮艰苦谈判后,中国外交部长黄华与日本外相园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互换仪式在日本首相官邸举行,中国副总理与日本首相福田赳夫出席,中国外交部部长黄华和日本外相园田直分别代表本国政府签署了“互换《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批准书的证书”,互换了批准书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此生效。
《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基本内容是: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条约有效期为10年。条约的签订,开辟了两国长期友好合作的新时期。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意义影响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中日关系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成立以来首位国家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对条约高度评价,他说,条约“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从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
有关文件
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如同四块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
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