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佛教是从清顺治元年(1644)至宣统三年(1911)共二百六十八年间清朝一代的佛教。清朝对于佛教的政策几乎完全是继承明代的。首先在管理方面仿照明代僧官制度,在京设立僧录司,所有僧官都经礼部考选,吏部委任。各州府县僧官,则由各省布政司遴选,报送礼部受职。所有僧官的职别名称,都和明代无异(康熙《大清会典》卷七十一)。
寺庙僧尼数字
顺治二年(1645)禁止京城内外擅造寺庙佛像,造寺须经过礼部允许。已有寺庙佛像亦不许私自拆毁。也不许私度僧尼。对于僧道,一律官给度牒。
康熙四年(1665)以来,对于私立庵院及私度僧尼都有法律规定。但自乾隆四年(1739)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私度僧尼人数也有增加,一时难于查补给牒,因之从乾隆十九年(1754)起,通令取消官给度牒制度。此项政令一直延续到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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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康熙六年(1667)礼部统计:各省官建大寺六千零七十三处,小寺六千四百零九处;私建大寺八千四百五十八处,小寺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二处。僧众十一万零二百九十二人,尼众八千六百十五人。寺庙共七万九千六百二十二处,僧尼合计十一万八千九百零七人(《大清会典》卷十五、“礼部方伎”)。
但自乾隆元年(1736)至四年(1739)止,共颁发过各省度牒部照三十四万零一百一十二纸,并令师徒相传,不必再发。其后私度的人渐多,乾隆十九年(1754)便通令废止给牒。至清末时,全国僧尼约有八十万人(太虚《整理僧伽制度论》)。
起源
清朝统治者最初接触到的佛教,是中国地区所传的教。当十七世纪初起,已有到关外传教,曾受到清太祖的礼遇。太宗时(1627—1643),盛京(今沈阳)方面已开始和当时的第五世(1617—1682)建立关系。
世祖顺治九年(1652)第五世应请入京,受清朝册封。世祖又好参禅,先召京师海会寺憨璞性聪(1610—1666)说法。又召浙江玉林通琇(1614—1675)、木陈道忞(1596—1674)等入京说法。
通琇茚溪行森和道忞的旅庵本月、山晓本晰相随入??,也各助传教。通琇后又入京,世祖命选僧一千五百人从他受戒,尊为玉林国师,以表示他对汉地佛教的推崇(《普济玉林国师语录年谱》卷下)。
其次圣祖出巡南北,常住名山巨刹,赋诗题字,撰制碑文,对佛教也表示接近。世宗常与禅僧往来,自号圆明居士,辑古德参禅语要,成《御选语录》十九卷,以禅门宗匠自居。又从章嘉国师参学。
清朝对于地区的政教事务非常重视,于雍正六年(1728)设驻藏大臣,管理政务。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章程二十九条(即《钦定章程》),确定了地区政教合一的制度。所有地区寺庙和都受清朝理蕃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