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夏殷二代进入奴隶制阶级社会,到西周变革为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等级制就在夏殷二代的基础上达到了非常森严完备的程度。
(作者:匡亚明 ,中国现代教育家、作家)
第一,西周各级领主对土地的占有
马克思主义”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①。因为,历史上一个特定时期生产资料(这里指的主要是土地)主要采取什么形式掌握在谁手里,决定着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着生产关系的性质,也决定着社会的性质。西周土地,名义上是”王有”(这就是《诗·小雅·北山》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上之滨,莫非王臣”②),实际上则是各级封建领主──天子(王)、诸侯、公、卿、大夫──层层占有。而天子所在地的”王畿千里”,除了天子自己直接保有的田地(所谓”大田”、”甫田”、”籍田”等)外,其余的田地也当作”禄田”、”采邑”,分封给直接为天子服务的各级官吏(公、卿、大夫、士等)和亲属(各级大小领主),而各级官吏和亲属又根据不同情况,除自己直接保有的田地外,其余田地则分配给周围的农奴和自由民身份的农民(前者是主要的,后者是次要的)耕种。这些农奴和农民,除了耕种自己领得的一份田地(即所谓”私田”)外,还要按规定无报酬地合力耕种各级大小领主自己保留的田地(即所谓”公田”),并服其他各种劳役,而且按孟子所说”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即先要把”公田”种好,才敢种”私田”。
天子王畿之内情况如此,分封的各诸侯国情况大体上亦如此。西周自天子(王)以下各级封建领主占有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生产者(农奴,说明见后)的生产关系,只能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因而西周的社会性质只能是领主制封建社会的性质。
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1页。
②《诗·小雅·北山》是西周末代天子幽王时的诗,反映直到那时土地王有的观念还是很普遍的。
第二,主要直接生产劳动者的身份
什么是奴隶呢?如前所说,奴隶就是被奴隶主像完全占有生产资料(土地)那样完全占有的直接生产劳动者,他们一无所有,为奴隶主做无偿劳动。从甲骨文记载和考古工作者在河南安阳殷墟殷王宫殿区的发掘材料看,殷代奴隶主贵族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土地和生产工具)①。奴隶在耕作时像牛马一样被成群地赶往田间,在殷王贵族及其臣属鞭策监督下像牛马一样地劳动;不劳动时同样像牛马一样被集中关在窖穴里①。奴隶没有人身权利,奴隶主可以任意买卖、杀害他们②。什么是农奴呢?农奴就是封建领主不能傻完全占有生产资料那样完全占有的直接生产劳动者,封建领主虽可以买卖他们,但已经不可以他们。此外,他们拥有一块份地,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自己的家庭和私有经济③。前者是殷代奴隶社会奴隶情况的写照,后者则是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农奴情况的写照。前者争议不大,且非本章讨论对象,姑置勿论。关于后者,我们联系前面已经谈过的概括说明如下:1.不同于殷代奴隶可以特别是大批用于杀殉,不管从文献或地下发掘看,都没有发现西周有大批杀农奴殉葬的事情。这可以说明西周农奴的人身已有相对保障,是不可任意的。2.不同于殷代一无所有的奴隶,西周的农奴有自己的生产工具,还有自己的家庭、妻子。3.农奴也可以和土地一样,作为封建贵族实行封赏、赠送或买卖的对象。这一属性是由于农奴的生产不能离开土地,必须有人身对土地的不自由的依附关系这一性质所产生的①。所以周初分封诸侯时,有所谓”授土”、”授民”②和”锡(赐)之山川,土田附庸”③一类的说法,也就是把土地和依附于土地的农奴一并封赐给诸侯。由于事隔二三千年,那时对人的身份称谓的用语,例如民、附庸(因其与土地相联故释农奴)、庶人、民人、农夫、夫、小人、人鬲、臣、僚等等,不易确切理解,常引起不同争议。但应尽可能避免”望文生义”④,而力求从其对生产的作用上,从其社会①安阳殷墟第三次发掘时(1928年),在一个土坑里发现石制镰刀一千把(《安阳发掘报告》第2期第249页);第七次发掘时(1932年),又在一个方坑里发现石制镰刀四百四十四把(马得志等《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考古》1961年第2期儿这两坑镰刀的发现,说明这些镰刀都属王室贵族所有,只在收割时才分发给奴隶使用,用毕仍归王室贵族收藏。
①根据考古工作者测定,在殷墟发掘的窖穴中,有一类窖穴可能是集体关押奴隶的居所(《考古》1961年第2期载马得志等《1958-1959年殷墟发掘简报》)。
②在安阳殷墟发掘中,发现大量人殉和人牲。在武官村一个大墓里就发现七十九个殉葬者。在殷王陵墓区附近清理了一百九十一座祭祀坑,共发现人骨架一千一百七十八具。在殷王宫殿区也发现了数以百计的奠基殉者。这些人殉和人牲中可能有些是俘虏,但大多数应是奴隶。
③参见斯大林《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46-447页。
①马克思说过,农奴”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奴制度”。(《资本论》第3卷第891页)②《左传·定公四年》载封康叔时曾由司空聃季”授土”,司徒陶叔”授民”。即把今河南省安阳(故殷都,称”殷墟”)地区的土地和人民亦即附着土地上的农奴一并封赐给康叔。③《诗·鲁颂·宫》:”乃命鲁公,仰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即封周公长子伯禽于鲁,把”土地”(土田)和附着在土地上的”附庸”(农奴)一并封赐给伯禽。
④例如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列举周代青铜彝器盂鼎、克鼎、克尊等十二件的铭文中”锡(赐)臣仆的记录颇多,人民亦用以锡(赐)予”为根据,只看到”庶人”或”民人”和”臣仆”器物田地等”了身份上(严格按照奴隶和农奴的科学区别),从其和当时社会性质(生产关系)的联系上去理解这些用语的实质,一旦有了明确的理解,西周农奴的身份也就更清楚了⑤。
无分别”地作为赐赠对象的表面现象,就断定”‘庶人’就是奴隶”,并进而断定西周是”奴隶社会”。其实主张西周封建社会论者从来没有否定西周时代仍有为数不少的奴隶存在,而只肯定当时在社会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奴隶而是农奴。
⑤例如吕振羽认为”分田而耕”的农奴包括”庶民、农夫、野人、小人”(《简明中国通史》上册第101页)。又如吴泽认为”西周社会的’农人”农夫”庶人’等生产工作者,不是奴隶制社会的奴隶,而是初期封建社会的农奴。”(《中国历史简编》第91页)范文澜亦认为农民、农夫、庶民都是农奴或自由农民(《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第47页)。这些论断是符合上述精神的。
第三,剥削形式
原始公社时期,由于生产水平低,不存在产生剩余劳动的问题,不存在剥削剩余劳动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存在阶级分化的问题。从原始公社的逐渐解体到进入文明时代的开始(约在公元前两千年左右的夏朝时期),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兴起,社会生产力有所提高。人们的劳动,除了维持个人生活和生存外.还有剩余,尽管比较微薄,毕竟有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剩余劳动。随之而来的是贫富之分,阶级之分、从而造成了剥削剩余劳动的可能,而这种可能很快就变成了少数人利用特权剥削多数人剩余价值的铁的事实。于是一个阶级(少数人)剥削和压迫另一个阶级(多数人)的阶级矛盾运动贯穿了整个文明时期的历史进程。核心的问题是经济上剥削与反剥削、上压迫与反压迫的斗争,而这两者又是互相影响、互为表里而密不可分的。剥削与压迫的形式,尤其是剥削所采取的形式,成为决定当时社会性质的必要因素。恩格斯说得对:”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公开的而近来是隐蔽的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①这就是说,奴隶制剥削形式构成奴隶社会,农奴制剥削形式(或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形式)构成封建社会,雇佣劳动制剥削形式构成资本主义社会。
恩格斯在上述引文中指出,在三种剥削形式所决定的三种下同社会中,就剥削的本质而言,都存在着公开或隐蔽的奴隶制。这就是说,在三种不同的社会中,实质上都存在着公开的或隐蔽的”奴隶制”,但决不能简单地把三种不同社会都说成是奴隶社会,因为三种不同社会是由三种不同剥削形式中究竟哪一种剥削形式占主导地位来决定的。例如夏、殷两代,特别是殷代,是以奴隶制剥削形式为主导,所以是奴隶社会;西周尽管仍有奴隶存在,但以农奴制剥削形式为主寻,所以是初期封建社会或领主制封建社会。
西周农业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农奴。西周领主贵族仍然蓄有相当数量的奴隶,这些奴隶主要是为宫廷、家庭服劳役,为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制造生活奢侈用品、礼器等而在规模大小不等的手工业工场劳作和为主人从事贩运活动,从事农业的己不占主导地位。因为领主从长期经验中已经知道农业生产采取对农奴剥削的形式,比之蓄用奴隶更有利。除此而外,也还有贵族旁枝疏远亲属和殷代覆灭后的没落贵族降为有自由身份的农民和其他来源的自由农民。他们的身份和农奴不同,他们的耕地可以较稳定地长期占有或使用,甚至可以传给自己的子孙,农奴的份地则经常发生变动和调整。这些自由农民虽然在数量上远远少于农奴,但他们在往后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常常成为后来地主的前身。当然,在当时农业生产中,他们在所占地位的重要性上是不能和农奴相比的。
西周封建领主对农业生产者其中主要是农奴的剥削,地上地下现有资料很少。据《孟子》记载,大概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种是定量献纳地租即”贡”(孟子认为是夏代地租形式,其实西周时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种是劳役地租即”助”,一种是实物地租即”彻”。这三种地租形式同时并存,分别施行,而以后二者为主①。
①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①《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夏、殷二代都是奴隶制社会,对奴隶不存在地租剥削问题。既然夏、殷二代也已有定量献纳地租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存在,证明在夏、殷奴隶制社会内部已有少量自由农民和农奴存在,已孕育着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这种生产关系经过武王伐纣胜利而发生了突变,已不适应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落后的奴隶制剥削形式被一举废除,农奴制剥削形式(”什疆以周索”)得到普遍推行。于是奴隶相对地获得解放,半自由的农奴身份确定了,封建生产关系确立了,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助者藉也。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孟子以为夏、商、周三代都是收十分之一的地租,所以赵岐注说:”虽异名而多少同。故曰,皆什一也。”其实,贡、助、彻代表三种不同的地租形式,贡是定量献纳地租形式,助是劳役地租形式(无偿助耕”公田”),彻是实物地租形式(按总产量彻取一定比例的实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秦、汉以后就逐渐出现货币地租形式。至于地租比例都不超过十分之一(”什一”)是很值得怀疑的。实际上都远远超过”什一”的比例。
第四,分封、宗法、等级三位一体的社会结构和结构
分封制不是周代创举,殷代就已有了②,只是周代在殷代基础上把它发展得更周密。更完备罢了。武王伐纣、周公东征相继胜利后,摆在西周王朝面前最紧迫的问题,一是如何监督、殷贵族(”顽民”),使之不能叛乱;二是如何治理新征服的广大疆土。在当时条件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实行分封制,把自己认为最可靠的同姓子弟和各级贵族分封各地、建立大小诸侯国,借以殷民,治理广大疆土,护卫周大子(”以藩屏周”①)。相传共分封建立了七十一国,姬姓即占五十三个②,差不多绝大部分都是周天子同姓。这样做的结果是加强和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坏处是这些世袭的分封诸侯列国,逐渐由半独立国而变为实质性的独立国、到了春秋战国时代就互相兼并,根本不把”共主”放在眼中了。于是分封制的历史任务完成了。(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到了秦始皇时,废除分封制,改立郡县制,中国上的真正封建性大统一就实现了。
宗法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嫡长子继承制,按照亲疏长幼的差别来分配财产和决定社会地位,完全是为了巩固以国王(国君)为首的封建贵族统治为目的的。所谓”立适(嫡)以长不以贤,立于以贵不以长”③,意思就是如果国王(天子)或国君(诸侯)正妻有几个儿子,尽管长子愚昧,不如其他儿子贤明,还是要立愚昧长子为继承人;如果正妻无子,其他妃妾有儿子,不是立年长的儿子为继承人,而是一定要立这些妃妾中地位最贵的妃妾之子(即使年幼也不管)为继承人。另外,还有一些”大宗”、”小宗”等繁琐典则,其目的是既要利用血统关系为上天子的王统、诸侯的君统服务,又要突出血统服从王统、君统的君王独尊的地位。例如君王的兄弟和君王虽有血缘宗法关系,但在君王面前只能是君臣关系,不能强调兄弟关系。这种情况在春秋以前略有不同,例如周天于对各诸侯常以”伯叔甥舅”相称。但在春秋战国以后,随着君权的膨胀,君统就日益凌驾于宗统之上,而宗统也就更为巩固君统的工具了。
等级制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人类自从进入文明时期,即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伴随而来的是下同形式的阶级分化和等级制的形成。中国自夏殷二代进入奴隶制阶级社会,到西周变革为封建社会,封建主义等级制就在夏殷二代的基础上达到了非常森严完备的程度。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指进入文明时期的各个历史时代──引言),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的阶梯。??在中世纪,有封建领主、陪臣、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各种独特的等第。”①西周情况,正是如此。名称虽异,实则相同。我们只要举出《左传·昭公七年》的一段话,就够说明问题了。这段话把人分成十个等级,说:”王臣公,公臣大夫,②司马迁《史记·殷本纪》:”契为子姓,其后分封,以国为姓,有殷氏、来氏、宋氏、空桐氏、稚氏、北殷氏、目夷氏。”①《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②此据《荀子·儒效》。此外还有各种传说,不一一列举。
③《公羊传·隐公元年》。
①马克思和恩格斯《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39页。大大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范文澜在引了这段话以后,作了一个非常贴切的说明道:”自皂至台,是各级奴隶,马夫牛牧不列等,比台更贱。这些人的共同点,是吃官饭(《国语·晋语》所谓’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庶民中自由民与农奴的共同点是吃自己饭(’庶人食力’),因为所食不同,所以上中两层庶民不列入十等人里面。”①开创中国封建社会的西周文、武、周公等,用各种形式(包括”礼”的形式)把封建社会等级制固定化,成为中国长达三千年的封建社会等级制的一定意义上的”典范”。就是说,历代封建统治阶级虽然对等级制的形式可能有所损益,但基本精神却未发生多大变化。以上分封制、宗法制、等级制相互渗透,三位一体,形成了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和社会结构,它不仅是西周而且是尔后长达三千年的中国封建社会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的决不应忽视的重要特征。
①范文澜《中国通史》第1册第84页。从上述范文澜的说明可以看出,他一点也不否认西周社会仍有不少奴隶存在,但他认为西周社会主要农业生产力量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因而决不因不否认这些奴隶的存在而把西周误认是奴隶社会。
第五,意识形态
西周领主制封建社会和殷代奴隶社会统治者对奴隶残酷刑杀不同,西周统治者主张”裕民”,即使民生活富裕(”惟文王之敬忌,乃裕民”②),主张”保民”,即保护人民,尤其要施恩惠于穷人、鳏人、寡妇(”怀保小民,惠鲜鳏寡”③)。而为要在上做到”裕民”和”保民”,统治者自己就要注意内在修养,要”敬德”④。只有把自己品德修养好了,才具备得到”天命”的资格(”聿修厥德,永言配命”⑤)。西周统治者对”天命”的观念,也已不同于殷代统治者。殷代统治者是迷信”天命”的,认为人间一切大小事情都由”天命”安排,所以事无大小,都要问”上帝”,都要由卜篮决定。殷墟出土卜骨,数以万计,即是证明。西周统治者虽然也讲”天命”,主要是利用人民对”天命”的迷信传统、造成一种虚假现象,好像西周灭殷是”天命”安排的,借此作为自己统治的心理上的”理论根据”罢了①。其实西周统治者根据历史经验(如殷纣灭亡)和社会现象,已怀疑”天命”,认为”天命”也靠不住(”天命靡常”②,”天不可信”③),”天命”是通过表现出来的广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④),而且人民所求,”天命”必从(”民之所欲,天必从之”⑤)。上面谈到的几个”民”字,肯定不是指的”会说话的工具”的奴隶,如指的是奴隶,无论在事实上、思想上、逻辑上都是说不通的,因而指的只能是有一定人身自由的广大农奴和自由民。这样重视民而且把天命和统一起来,就提高了尊重的思想,而为要实现”裕民”、”保民”和尊重的思想,关键则在于从自己的”敬德”做起。
贤明的西周封建社会的开创者文、武、周公的这一”以德配天”、”保民”、”裕民”的思想,是不同于殷代奴隶社会思想的西周封建社会的思想,是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封建社会初期的进步思想。真正实现这一思想,就会出现封建社会可能达到的安定繁荣的景况,如所传文、武、周公以至成康时期的”盛世”,这种状况正是孔子所向往的理想社会。而孔子”泛爱众”的思想,也正是”以德配天”、”保民”、”裕民”思想的发展和提高。根据以上五个特征,我们认为已经足够证明西周是实实在在的领主制封建社会了。
②《尚书·康诰》。
③《尚书·无逸》。
④《尚书·召诰》:”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又说:”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⑤《诗·大雅·文王》。
①大盂鼎(西周康王时铜器)铭文:”不(丕)显玫王(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在王(武王)嗣玫乍(作)邦,(辟)(厥)匿(慝)匍(抚)有四方。”大意为:英明文王,接受了天命、武王继承文王事业,扫除奸恶(指纣–引者),抚有四方。这里讲的”天命”,实际上就应该作如是观。②《诗·大雅·文王》。
③《尚书·君》。
④《尚书·泰誓中》。
⑤《尚书·泰誓上》。
(节选《孔子评传·历史背景部分》)
人学研究网·中华文明栏目编辑:紫天爵